闫佰君阻碍执行职务案(义公(江)行罚决字[2022]0355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义公(江)行罚决字[2022]0355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200 
【处罚日期】2022.06.0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稠江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闫佰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8:03 
处罚名称
闫佰君阻碍执行职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义公(江)行罚决字[2022]03555号
被处罚对象
臭男人 黄义达
闫佰君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8日,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带领辅警等人在义乌市***街道某路和某路交叉口附近执勤过程中,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闫佰君未佩戴头盔骑行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违法行为人闫佰君拒不配合执法,并通过言语辱骂执法人员,后又电话联系违法行为人杜某驾驶小区巡逻车辆至现场横停堵住某路路口,造成现场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后被我局工作人员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闫佰君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义乌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09
处罚机关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稠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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