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金奎殴打他人案(东公(南马)行罚决字[2021]0520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东公(南马)行罚决字[2021]05206号 
处罚日期】2021.06.2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南马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胡金奎 
【处罚对象分类】臭男人 黄义达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2:4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1日晚上,罗某永、张某松、安某武、李某虎在东阳市南马镇葛三村江西饭店喝酒吃饭时,无故以言语辱骂在邻桌吃饭的刘某,刘某回骂后,罗某永等四人围住刘某及其哥哥刘某忠并发生推搡,后罗某永、张某松、安某武、李某虎和刘某忠互相用拳头、凳子等殴打对方,期间刘某忠怕刘某被打,打电话通知工友胡金奎、胡某胶等过来劝架,胡金奎、胡某胶到现场后,胡金奎在劝架过程中被打,胡金奎、胡某胶又与罗某永等人以拳头互打的方式发生打架。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胡金奎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东阳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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