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佐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案(海公(村)行罚决字[2021]0183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海公(村)行罚决字[2021]01835号 
处罚日期】2021.06.0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许村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陈小佐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0:34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04日上午,陈小佐在海宁市许村镇一车间内,进行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违法活动,后被当场查获。另查明,陈小佐本次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
烟火陈翔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小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海宁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1年06月05日起至2021年06月0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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