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纪先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案(嘉秀洲公(塍)行罚决字[2021]0082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嘉秀洲公(塍)行罚决字[2021]00828号
【处罚日期】2021.06.2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秀洲区
【处罚对象】陈纪先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3.31 14:33:59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2日上午,陈纪先在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嘉兴市某木业有限公司木材市场内吸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陈纪先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纪先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嘉兴市秀洲区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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