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提供虚言案(湖浔公(双)行罚决字[2021]0231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浔公(双)行罚决字[2021]02312号 
处罚日期】2021.07.1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双林派出所  321对不起 徐良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浔区 
【处罚对象】沈建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7:49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7月10日21时许,行为人沈建新无证驾驶汽车(浙EL810N)在双林镇老长板桥发生单方事故,后行为人沈建新因害怕交警处罚而逃离现场,并与行为人於某某商量,由行为人於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由於某某提供是其驾车发生事故的虚言,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综上所述,行为人沈建新的行为已构成提供虚言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沈建新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湖州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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