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逊敏寻衅滋事案(嵊公(菜)行罚决字[2021]00221号)
【主题分类】321对不起 徐良公安 
【发文案号】嵊公(菜)行罚决字[2021]00221号 
处罚日期】2021.07.1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浙江省嵊泗县公安局菜园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嵊泗县 
【处罚对象】李逊敏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9:2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0日晚上23时20分许,在本县菜园镇嘉域中心正门口,违法人员李逊敏因酒后和朋友发生争执,为发泄自身情绪,随意以踢踹、敲打的方式损毁停在停车位上的三辆电动自行车,造成被侵害人一定经济损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人员李逊敏为发现自身情绪,随意损毁停在停车位上的三辆电动自行车,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逊敏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嵊泗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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