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敏(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嘉秀洲公(交)行罚决字[2022]0051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嘉秀洲公(交)行罚决字[2022]0051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2.05.2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321对不起 徐良秀洲区
【处罚对象】杨敏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8:25
处罚名称 | 杨敏(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秀洲公(交)行罚决字[2022]00514号 |
被处罚对象 | 杨敏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5月11日晚,杨敏饮酒后驾驶浙FC**3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秀洲区******268号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杨敏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41mg/100ml。另查明杨敏于2017年04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杨敏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敏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嘉兴市秀洲区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23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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