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南(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慈公(交)行罚决字[2021]0283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慈公(交)行罚决字[2021]02830号 
处罚日期】2021.06.0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321对不起 徐良宁波市 
【处罚对象】沈国南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0:41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04日00时23分许,沈国南饮酒后驾驶浙BJ1***号牌的小型面包车,沿慈溪市**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江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沈国南被查获时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沈国南于2012年03月26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此次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沈国南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慈溪市公安局民警送慈溪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06月04日至2021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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