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华、铜陵过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 
【案件字号】(2020)皖07民终7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雪茗王继东戴卢刚 
【审理法官】尹雪茗王继东戴卢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永华;铜陵过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吴永华铜陵过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永华 
【当事人-公司】铜陵过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查芹芳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查芹芳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查芹芳 
【代理律所】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王乃恩慢慢【原告】吴永华 
【被告】铜陵过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吴永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永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吴永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0:04:57 
吴永华、铜陵过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民终7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永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芹芳,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铜陵过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淮河大道北段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谷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永华因与被上诉人铜陵过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705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永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吴永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尹雪茗
审判员  王继东
审判员  戴卢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管佳丽
书记员杨采薇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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