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梨媛与袁柳燕、戴兆均、蓝彬珍等、卓文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4 
【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59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沈巍邹戈张佳誉 
【审理法官】沈巍邹戈张佳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方梨媛;袁柳燕;戴兆均;蓝彬珍;戴某11;戴某2;戴某3;卓文约 
【当事人】方梨媛袁柳燕戴兆均蓝彬珍戴某11戴某2戴某3卓文约 
【当事人-个人】方梨媛袁柳燕戴兆均蓝彬珍戴某11戴某2戴某3卓文约 
【代理律师/律所】廖学敏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廖学敏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廖学敏 
【代理律所】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梨媛 
【被告】袁柳燕;戴兆均;蓝彬珍;卓文约 
【本院观点】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案件。 
【权责关键词】无效法定代理民事权利过错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方梨媛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袁柳燕、戴兆均、戴某1、戴某2、戴某1作为被害人戴富强的近亲属,有权对侵权人卓文约、方梨媛主张侵权责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戴某1、戴某2、戴某1可由其母亲袁柳燕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关于丧葬费的问题。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本案应当按照《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度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一般地区标准106579元/年予以计算,但原审原告主张按照2017年的标准计算,原审法院根据其主张,按照2017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一般地区标准93569元/年计算丧葬费为46784.5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方梨媛上诉主张农村户口不能按照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方式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2019年12月12日开庭进行审理,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当按照2018年度标准42066元/年予以计算。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按2017年度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费为8195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带走 莫艳琳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本案中,袁柳燕、戴兆均、蓝彬珍与被害人戴富强在惠州大亚湾霞涌居住生活已经超过1年以上时间,三个女儿戴某1、戴某2、戴某1也跟随父母在霞涌居住生活和学习。故原审法院采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死亡、致残情况及侵权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不考虑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审法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方梨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方梨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6:44:1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袁柳燕与被害人戴富强夫妇在惠州大亚湾经
济技术开发区霞涌霞光东路经营“戴记兄弟海鲜饭店”,方梨媛、卓文约夫妇则在同一地点经营“卓记烧烤档”,二店隔巷相邻。2018年5月25日,方梨媛、卓文约夫妇经营自己的“卓记烧烤档”,袁柳燕与被害人戴富强夫妇也在自家的海鲜饭店门口摆档经营烧烤。方梨媛、卓文约见被害人戴富强家烧烤档的油烟吹向其这一边,便搬来一台电风扇对着吹,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卓文约和被害人戴富强进而发生扭打。因被被害人戴富强及其员工打倒在地,卓文约起身后从自家烧烤档拿了一把水果刀指向并威胁被害人戴富强,后被在场人员劝开并且取走了卓文约手上的水果刀。被害人戴富强返回自家店里,卓文约仍在现场与袁柳燕互相指责。争吵过程中,卓文约打了袁柳燕一个耳光,双方再次发生打斗,被害人戴富强迅速回到现场,再次与卓文约互相扭打。方梨媛从烧烤档拿起一把水果刀,上前朝被害人戴富强上身左侧部位捅了一刀。被害人戴富强被捅后倒地,卓文约又踹了戴富强一脚。后被害人戴富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花费医疗费1035.33元。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戴富强系生前被他人使用锐器(类单刃尖刀)捅刺左胸外侧部致左肺破裂、胸主动脉完全离断急性大失血而死亡。2019年2月27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粤13刑初142号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一、方梨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卓文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后,方梨媛、卓文约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粤刑终655号终审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被害人受害后,方梨媛、卓文约曾给予了原告20000元赔偿款。袁柳燕系被害人的妻子,两人于2008年2月21日登记结婚;戴兆均系被害人的父亲,于1962年7月16日出生;蓝彬珍系被害人的母亲,于1965年6月12日出生。被害人戴富强与袁柳燕婚后生育三个女儿:大女儿即戴某1于2008年10月21日出生,二女儿即戴某2于2010年8月3日出生,三女儿即戴某3于2017年5月1日出生。案发时,袁柳燕、戴兆均、蓝彬珍与被害人戴富强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居住生活已经超过1年以上时间,戴某1、戴某2、戴某1也跟随袁柳燕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居住生活和学习。其中,戴某1、戴某2与方梨媛、卓文约的子女曾在当地同一所小学学习,并且相互认识。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卓文约、方梨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袁柳燕、戴兆均、蓝彬珍、戴某1、戴某2、戴某1支付赔偿款1388619.50元;    二、驳回袁柳燕、戴兆均、蓝
彬珍、戴某1、戴某2、戴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84元,由袁柳燕、戴兆均、蓝彬珍、戴某1、戴某2、戴某1负担1602元,卓文约、方梨媛负担16882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方梨媛对原审判决部分判项不服,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方梨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方梨媛与袁柳燕、戴兆均、蓝彬珍等、卓文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3民终59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梨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柳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兆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彬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11。
     法定代理人:袁柳燕,系戴某1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2。
     法定代理人:袁柳燕,系戴某2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3。
     法定代理人:袁柳燕,系戴某1的母亲。
     上述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学敏,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卓文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梨媛因与被上诉人袁柳燕、戴兆均、蓝彬珍、戴某1、戴某2、戴某3、原审被告卓文约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1391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方梨媛对原审判决部分判项不服,提起上诉。
     事实和理由: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柳燕、戴兆均、蓝彬珍、戴某1、戴某2、戴某3已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为何如今可重新启动民事诉讼。受害人的三名女儿均未满十八周岁,不能作为原告。死者如果是由120送往医院或许会幸免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并且本人一审辩护律师取证案发后被害人在送往医院途中其乘坐的车辆发生故障,由此可见在时间上是耽误了抢救的时间导致死亡。二、丧葬费计算不应当按国有单位在岗职工计算。三、死亡赔偿金计算应尊重事实,按案发时间判定。四、扶养人生活补助费计算不应按照广东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计算。五、精神抚慰金处理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