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炳裕与叶旺敏、张国彩、茂名市丽新丝绸有限公司、周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3 
【案件字号】(2021)粤09民终5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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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吕文坚黄鸿恩李杰 
【审理法官】吕文坚黄鸿恩李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炳裕;叶某1;茂名市丽新丝绸有限公司;张国彩;周顺华 
【当事人】周炳裕叶某1茂名市丽新丝绸有限公司张国彩周顺华 
【当事人-个人】周炳裕叶某1张国彩周顺华 
【当事人-公司】茂名市丽新丝绸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炳裕;周顺华 
【被告】茂名市丽新丝绸有限公司;张国彩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第三人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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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周炳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3:07:14 
周炳裕与叶旺敏、张国彩、茂名市丽新丝绸有限公司、周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9民终5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炳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丽新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彩。
     原审第三人:周顺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炳裕因与被上诉人叶某1、茂名市丽新丝绸有限公司、张国彩及原审第三人周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2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炳裕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按指定时间缴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周炳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吕文坚
审 判 员 黄鸿恩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谭宇胜
书 记 员 陈国媚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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