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婷等与金纪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4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61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明艳沙茹萍刘江 
【审理法官】任明艳沙茹萍刘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婷;郑心依;上海紫春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霞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金纪华;黄秀娟 
【当事人】徐婷郑心依上海紫春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霞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金纪华黄秀娟 
【当事人-个人】徐婷郑心依金纪华黄秀娟 
【当事人-公司】上海紫春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霞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海静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刘天琪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黄桢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海静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刘天琪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黄桢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海静刘天琪黄桢 
【代理律所】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婷;郑心依;上海紫春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霞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金纪华;黄秀娟 
【本院观点】上诉人徐婷、郑心依、紫春公司、霞瑞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婷、郑心依、紫春公司、霞瑞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徐婷、郑心依、上海紫春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霞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02.47元,减半收取计19151.24元,由上诉人徐婷、郑心依、上海紫春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霞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1:20: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系同胞兄弟妹,其父亲高珍山于2016年8月7日去世。2016年12月28日,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就高珍山所有的存款达成分配协议,平均每人分得8358元,四人签名确认,并已实际取得了该笔钱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高珍山于2016年8月7日死亡,高某1诉讼中主张分割的5万元存款及其他报销的医疗费等不是其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予以分配,同时关于遗产,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四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已经于2016年12月28日分配完毕,因此高某1诉讼请求再次分割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高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高某1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高某1上诉请求:支持高某1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高珍山去世前曾留有遗嘱,决定将其所有的6万元,留给高某1之子高扬1万元,其余5万元由继承人平均分割。上述事实有王秀兰电话录音能够证实。高珍山生前存款由高某4保管,其生病期间,高某1护理时间较长,高珍山曾表示生前不分割财产。高某3称高珍山生前赠与其5万元不属实,高某3生活并不困难,在高珍山去世前刚刚从单位取得24万元。高某4曾在高珍山住院时,称高珍山没有钱,拒绝为其购买自费药物。高某1作为家中长子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及赡养义务。关于医保报销的6678.70元,对于报销时间应由高某3、高某2、高某4承担举证责任,上述款项被高某3、高某2、高某4私分,对高某1谎称票据丢失。高珍山在四次住院前后,共从银行取款59900元,医保报销14493.85元,医院退返3065.06元,共计77458.91元,上述款项不知去向。继承人达成协议平均分割的是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不是遗产,而且在分割上述费用时,扣除9884.70元和3522元是错误的,该花销并不存在。对于依法查明的高珍山其他遗产高某1要求分得四分之一份额,并应追加高扬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本案诉
讼,其有权分得高珍山遗产中的1万元。本院二审期间,高某1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综上所述,高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徐婷等与金纪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61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心依。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紫春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金大路某某某某楼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郑逢件,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霞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某某某某某某iv>法定代表人:徐婷,执行董事。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静,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纪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秀娟。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琪,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桢,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婷、郑心依、上海紫春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春公司)、上海霞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瑞公司)与被上诉人金纪华、黄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29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婷、郑心依、紫春公司、霞瑞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婷、郑心依、紫春公司、霞瑞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婷、郑心依、上海紫春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霞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02.47元,减半收取计19,151.24元,由上诉人徐婷、郑心依、上海紫春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霞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今生今世 张杰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任明艳
审判员  沙茹萍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齐 妍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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