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立平、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韦礼安慢慢等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5 
【案件字号】(2020)桂13行终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闭振鹏韦丽芬韦霄倩 
【审理法官】闭振鹏韦丽芬韦霄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韦立平;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来宾市公安局 
【当事人】韦立平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 
【当事人-个人】韦立平 
【当事人-公司】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来宾市公安局 
【代理律师/律所】黄世璜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陈照阳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世璜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陈照阳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世璜陈照阳 
【代理律所】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韦立平 
【被告】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行政拘留拘留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
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本案上诉人韦立平参与阻拦施工单位人员及施工车辆进入岑丹村里面山上的水源处施工的行为,经北五派出所立案进行调查,确认了包括韦立平在内等13人实施阻挠施工的行为,且人数众多,阻挠施工持续时间长,属情节较重的违法事实,被上诉人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韦立平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上诉人韦立平认为被上诉人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但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于上诉人韦立平提出国家赔偿的诉求,亦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上诉人韦立平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韦立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2:23: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来宾市兴宾区水利局的抗旱应急供水工程VI标段(补充水源部分)项目,位于兴宾区凤凰镇××村××村背后山上的水源点。该工程项目经过立项、招标,并取得项目开工批复,许可施工建设,该抗旱应急供水工程系合法项目。2018年,兴宾区水利局的抗旱应急供水工程中标单位广西建工集团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队进入岑丹村水源处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断遭到凤凰镇古楼村民委古楼村、莲塘村等村屯部分村民阻挠干扰。为此,兴宾区水利局及凤凰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深入古楼村、莲塘村等村屯做众的工作,这些村屯的众认为古楼村民委岑丹村背后山脚泉的水源自古以来都是古楼村民委古楼村、莲塘村等村屯灌溉、生活用水来源,在此水源地承建抗旱应急供水工程,严重影响了几个村的生产生活,所以对施工进行阻拦。兴宾区水利局及凤凰镇人民政府在工作中答复这些村屯的众,政府保障他们几个村的正常用水和农业灌溉,但村民仍然阻挠施工。2019年8月5日10时许,兴宾区水利局带领工程施工队前往岑丹村水源处施工时,又遭到古楼村民委古楼村、莲塘村等几个村屯的部分村民在岑丹村路口阻拦,不给工程车通行进入工地施工。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处置,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积极耐心做众思想工作,但仍有部分村民不听劝阻,依然阻拦工程队和工程车进入现场施工,其中陈礼甲、韦财、陈礼台、韦金干将小车、摩托车、电动车停在道
路中间;陈义优、陈礼学、陈礼勇、陈礼日、韦尚取、陈礼达、韦立平、石凤妹(第二次参与阻拦)、熊庆波(第二次参与阻拦)站在道路中间,不给施工队及工程车通行进入工地施工。通过政府工作人员两个多小时的解释劝导和思想工作,仍有30多名村民阻拦施工队施工,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民警要求村民离开现场,村民仍未离开,执勤民警依法将熊庆波、韦金干、陈义优、陈礼学、韦财、陈礼甲、陈礼台、石凤妹、陈礼勇、韦立平、陈礼日、韦尚取、陈礼达等35人传唤到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调查询问,通过询问,被传唤人员均供述参与阻拦施工队施工的违法事实,且各自陈述相互印证,查实了韦立平的违法事实。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认为,韦立平等13人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韦立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韦立平不服,向来宾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1月23日,来宾市公安局作出来公复决字〔2019〕000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来兴公行罚决字〔2019〕01571号行政处罚决定。韦立平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撤销来宾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向韦立平赔偿误工费3159.4元;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向韦立平赔偿10000元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