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丽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案(温瓯公(茶)行罚决字[2022]0007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瓯公(茶)行罚决字[2022]0007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34190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3419021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341902120014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3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30200 
【处罚日期】2022.01.1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茶山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遗物 许廷铿区/县级 
【执法地域】瓯海区 
【处罚对象】蔡丽萍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9:23 
处罚名称
蔡丽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瓯公(茶)行罚决字[2022]00072号
被处罚对象
蔡丽萍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底,蔡丽萍在尚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规收集某某某运送来的一批铜渣并堆放在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繁***加工点内欲进行清洗,后被瓯海区生态环境局查获并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经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某某某被查获的铜渣中系固体废物总重量为20.064吨、危险废物总质量为3.202吨。蔡丽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污染环境危害后果,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蔡丽萍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被处罚人处罚前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二十八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再对其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3
处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茶山派出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