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排查整治
摘要:在城市道路中,往往会有一些安全隐患问题,始终影响着城市道路的发展以及当地的经济运作,因此,如何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以排查并提出合理的整治措施,正是城市居民普遍比较关注的问题。基于此,笔者将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问题的全面排查作出分析,并提出合理的整治措施,以利于日后的相关研究。
关键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引言:
从宏观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应当要做到这几点:第一,要牢记“生命工程建设”的使命,要基于这一指导思想,注重对于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有效预防。第二,对各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以及整治中的职责作出明确,并构建专门的考核目标。第三,建立长效化的工作机制,全面展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表象
1.1道路本身的隐患
城市道路本身就会存在一些隐患,比如路面坍塌以及隆起损毁、坑槽等。这些隐患很容易被驾驶者忽略,继而容易由于车速过快而带来汽车的损坏,比如爆胎和断轴等,更有甚之,还可以带来车辆的失控。此类隐患比较通过肉眼发现,整治起来也较为简单。
1.2 交通设施的隐患
(1)安全防护设施准备不足,不配套
其一,急弯、尤其是连续急弯的路段没有设置合理的警告标志以及安全防护的设施等,容易使得驾驶员无法预先判别情况,并采取降速处理,在进入到弯道的时候,由于离心力过大,继而容易带来车辆驶入路外,并引起翻覆事故。其二,在临水路段等没有设置一定的安全防护设施,或者其防护设施力度不足,则必然会存在安全隐患,一旦车辆失控,则必然会使其驶入路外、继而带来翻覆事故。此类隐患可以经由人的肉眼观察来发现,因此较容易治理,不过投资比较大,而且治理周期也较长。其三,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损坏,而且没有及时解决修复。此类隐患的原因是城市道路的防护设施准备不足,或者毫无防护能力,在车辆失控之后,较易驶出路外,这一类隐患经常发生。其四是行人过街的设施配置不足,其隐患问题是,让行人能够随意横穿公路,而且加大了此类事件的发生几率,继而带来行人伤亡的情
况。这一类隐患应当在事故多发原因的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发现。
(2)缺失交通信号和设置不规范
其一,路口以及路段、道口均没有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来作出规范设置,或者本来与设置要求相符的信号灯条根本未能合理设置等,其根本的隐患是,容易因交通秩序的混乱而导致车辆之间、车辆及行人之间出现冲突,继而引起事故。其二,城市道路的标志设置以及布局的不合理,或者视认性比较差、信息缺失或过载、无连续性等,其隐患问题的重点是让驾驶者的可采取合理措施的时间以及空间大大减少,继而造成事故,尤其是在城市快速路上,如果其指路标志有问题,就会导致车辆的各种驾驶问题、继而引起事故。其三,胡乱设置警告标志,譬如,在并不是急弯区域的弯道前,不当设置急弯标志,继而使得驾驶人员没有认识急弯的概念以及危险性,让驾驶人员的思想比较麻痹,遇到真正的急弯时没有能力预先降速。
(3)排水不畅
其一是城市道路的排水沟以及排水孔发生堵塞,遇到雨天等恶劣天气,较易产生路面的积水、漫水路等,如此一来,驾驶人员无法预先知晓此类隐患,在车辆从积水路面经过时,可
能会由于车轮的抓地力不足,而出现漂移问题,继而引起事故,此类隐患只要在雨天强化路面巡查工作即可发现,因此较为容易治理。其二,城市道路由于不具备很高的排水能力,暴雨天气时,整个城市直接陷入到“看海模式”,一旦出现此类隐患,则必然会牵扯到许多因素,很难治理。如果是局部的路段由于积水问题而无法让车辆通行,则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采取严格的管制措施,继而引导过往车辆慢慢绕行。
2、城市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中的问题
2.1 未及时发现隐患
(1)基层的公安交管部门没有健全的管理机制
有一些基层的公安交管部门并未建立层次分明的隐患排查责任机制,不能明确隐患概念、民警也不能了解具体要排查的内容、应当如何排查,同时,不知道在发现隐患之后应当如何处理,继而使得城市道路交通隐患无法被及时准确地发现、及时排查出来后,也不能得到合理的治理、具体的排查责任不够明确等。
(2)事故多发地段的排查不够到位
城市道路交通隐患往往是由许多因素合起来形成的,体现出来就是某一个路段以及点位比较容易出现交通事故,在该点段会有更多的事故、并且明显比其他的点段出现得更多,即事故多发段。笔者的看法是,之所以该点段会有多发的事故,就是因为它在某一个时期内已经多次出现了同类事故,继而可以明确,基层的浇灌部门没有很好的把握、研判能力,无法到该辖区范围内或者是某一个路段的事故发生规律、特点、事故发生原因,或者,并未对各种原因作出合理的分析与归纳,继而无法及时地去发现以及排查城市道路的事故多发路段。
(3)职能部门不具备很好的履职能力
如果从职能上来划分,那么,道路隐患的排查工作,其对应的职能部门应当是道路业主以及主管部门,不过,因为各级交管部门长期高度注重城市道路的隐患排查与治理,继而形成了交警大包大揽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反而使得道路业主与职能主管部门很容易地推脱自己的职责,履职履责不力,继而使得道路隐患的排查以及治理严重不到位。
2.2 整治效率较低
(1)交警没有很强的制约力
从城市道路的交管职能来看,其划分还不太合理,隐患的排查以及整治需要由道路业主与有关的职能主管部门来完成,而公安机关的交管部门则是要基于事故分析工作或者日常的检查来及时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然后,向业主、职能交管部门通报,并由后者来开展整治工作;在此之中,道路业主以及职能部门究竟有没有做出整治、或如何整治、花了多长的时间才整治完成,都是业主以及职能主管部门来决定的,交管部门基本没有很好的制约力度,同时,制约措施也比较弱,如此一来就使得很多隐患无法得到有效的整治。
(2)经济条件备受制约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道路的发展也在持续加快,在此背景下,城市道路的承载能力也在备受考验,受此影响,城市道路的隐患数量在加大,整治难度加大,同时,急需更大的投资建设,而一旦经济条件备受制约,就会导致很多道路隐患无法得到有效的改造与治理。
(3)“三同时”没有合理落实
国内对于新建以及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普遍实施交通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处理,即同时设计以及施工、投入使用,要做到这三点的同时展开,就需要很强的执行能力以及管理、建设
能力等。而从具体的落实情况来看,对交管安全设施的全面建设最具实权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往往未能很好地参与其中,通常,都是等到道路通车之前,有关部门才会向交管部门作出通知,使后者可以参与其中,因此,哪怕已经发现一些隐患,也无法
很扯的雨天取得很好的治理。具体的原因是:第一,受到时间限制,尤其是部分工程其实是领导们的政绩工程,一定要按时通车,根本没有很充分的可整治的时间;哪怕并未被政绩观念所影响,一旦道路建成之后一直不通车,那么,市民们也会有很强的反映,继而使得职能部门的领导倍感压力,并在隐患并未被有效处理之前,就仓促通车;第二,部分治理措施是需要对设计内容作出修改、甚至另外投入资金的,而这必然会受到一些制度因素的影响,导致很难将治理措施有效落实。
3、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以及整治的措施
3.1 建立长效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机制
基层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一套长期有效的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对应该排查的内容、应当如何排查、在发现隐患之后具体要如何执行等,加以明确。第一,对各种隐患排查的相
应的责任人加以明确,对无需很多专业的知识即可用肉眼发现的隐患,使用领导包片以及民警包线的普通方式,将这些内容的排查责任具体到每一个路面执勤的民警身上,对必须具备许多专业知识才可以判定的隐患,则应当安排专业知识水平过硬的民警来定期地对其作出检查以及排查,以更好地解决这些有难度的隐患。而对那些比较严重、须使用综合整治的措施才可解决的隐患,则应当与有关的职能部门以及专家协作,展开排查、研究具体的整治措施;第二,要设置专人、专门的部门来对各种隐患信息加以汇总、最终将其排查出来,构建专门的隐患档案以及基础台帐, 并及时地掌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的进展,对隐患整治追踪以及督促机制加以完善;第三,掌握辖区的各道路与相关的设施的业主与其职能主管部门的信息,明确各种隐患的整治所对应的责任单位;第四,明确各种隐患的具体的处置流程以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