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案(义公(东)行罚决字[2021]0994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义公(东)行罚决字[2021]0994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70100 
【处罚日期】2021.08.2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江东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朱晓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8:04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20日以来,违法行为人朱晓将义乌市江东街道某室出租给他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2021年8月27日,被我局工作人员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晓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义乌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埖小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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