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小平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案(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21]0214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21]0214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17809079838871363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140 
【处罚日期】2021.09.1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紫金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莲都区 
【处罚对象】付小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小冤家赵薇【更新时间】2021.12.29 14:16:26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9日,xxx从广西省口岸入境,xxx的居留期限截止至2015年6月9日。2016年3、4月期间,xxx大女儿xxx从入境中国。付小平明知Pxxx和xxx系越南人,xxx属非法居留,xxx属非法入境,仍自二人入境后容留居住在丽水市莲都区其住处至今,付小平与xxx以夫妻关系同居。2021年8月20日,付小平主动到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投案,付小平对自己容留非法居留、非法入境的事实供认不讳。本局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律程序。本局认为:付小平容留非法居留、非法入境的外国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之规定,属情节严重,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付小平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丽水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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