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军与文新卫,文新平,樊东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3 
【案件字号】(2019)陕05民终22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豪玲晏海徐新卫 
【审理法官】李豪玲晏海徐新卫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天军;文新平;樊东兴;文新卫;渭南市广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天军文新平樊东兴文新卫渭南市广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天军文新平樊东兴文新卫 
【当事人-公司】渭南市广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段小梅、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赵珊、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段小梅、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赵珊、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段小梅、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赵珊、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所】段小梅、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赵珊、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天军 
【被告】文新平;樊东兴;文新卫;渭南市广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刘天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一般代理特别授权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天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刘天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上诉人刘天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9:10:21 
刘天军与文新卫,文新平,樊东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民终22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天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梅、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范星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新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东兴。
     原审被告:文新卫。
     原审被告:渭南市广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东50米。
     法定代表人:文新卫,经理。
     以上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马立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临渭区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天军因与被上诉人文新平、樊东兴及原审被告渭南市广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文新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9)陕0502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天军于2020年1月3日以同意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天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天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上诉人刘天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 豪 玲
审 判 员 晏   海
审 判 员 徐 新 卫
二0二0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晓 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