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军诉毛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154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凤桃冯彦波蒋鸣霄 
【审理法官】刘凤桃冯彦波蒋鸣霄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佘建军;毛光明;莫湘全 
【当事人】佘建军毛光明莫湘全 
【当事人-个人】佘建军毛光明莫湘全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佘建军 
【被告】毛光明;莫湘全 
本院观点】上诉人佘建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佘建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佘建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及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均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1994元,由上诉人佘建军负担。余款由本院退回上诉人佘建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8:38:08 
佘建军诉毛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民终154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佘建军。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毛光明。
     原审被告:莫湘全。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佘建军与被上诉人毛光明、原审被告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2民初6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又一夜 谢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佘建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佘建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及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均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1994元,由上诉人佘建军负担。余款由本院退回上诉人佘建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刘凤桃
审 判 员 冯彦波
审 判 员 蒋鸣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班氏琳
书 记 员 胡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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