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毅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案(德公(武)行罚决字[2021]0156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德公(武)行罚决字[2021]01565号 
处罚日期】2021.07.2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武康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德清县 
【处罚对象】方毅威 
卫兰 离家出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1:22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7月02日至同年07月05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方毅威未经许可,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介绍刘小龙至德清倾倒建筑垃圾,刘小龙联系货车司机王俊标驾驶浙ATXXBX轻型自卸货车,分三次将建筑垃圾擅自倾倒在德清县武康街道余英溪北侧、蓝城观云小镇云逸阁南侧路边,非法获利1050元,于2021年07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违法行为人方毅威的行为属于擅自倾倒固体废物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方毅威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德清县公安局送德清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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