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晨案(舟普公(展茅)行罚决字[2021]0123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舟普公(展茅)行罚决字[2021]0123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920000 
【处罚日期】2021.10.1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展茅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普陀区 
【处罚对象】董晨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8:33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4月至10月,陈*(已判决)为非法获利,以“鼎鑫碧玉”公司为幌子,招募董晨等人为工作人员,利用等社交软件,以单身女性身份与其他男性交谈,假借与他人网恋骗取对方信任后,以各种借口索要钱款,共骗得人民币7.6万余元。2019年5月至6月,董晨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参与行为,并将自己的号提供给公司用于,共骗得钱款人民币3100余元。2020年10月27日,董晨在厦门海沧区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董晨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021年8月30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董晨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治安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董晨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被处罚人处罚前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实际应执行八日,行政拘留送普陀区拘留所执行,期限自2021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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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