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婷婷等与任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董沁
【审结日期】2021.12.20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03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宇;董婷婷;北京北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周秀英;任鹏 
【当事人】陈宇董婷婷北京北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周秀英任鹏 
【当事人-个人】陈宇董婷婷周秀英任鹏 
【当事人-公司】北京北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宇;董婷婷 
【被告】北京北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周秀英;任鹏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诉讼请求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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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已经对北卫药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本案案情与上述刑事案件存在密切关联,应与上述刑事案件一并处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陈宇、董婷婷的起诉,并无不当。陈宇、董婷婷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审裁定未载明陈宇、董婷婷须交纳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并非对案件受理费未做处理。因此陈宇、董婷婷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宇、董婷婷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0:24:49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核实,本案被告北卫药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经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立案侦查,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应由公安机关一并侦查。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宇、董婷婷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宇、董婷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陈宇、董婷婷的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北卫药业公司、周秀英、任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事实认定错误。虽然本案周秀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但是董婷婷、陈宇是周秀英的亲外甥女、外甥女婿,二者关系特殊,有别于其他被害人,不符合《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此本案不应当按照经济犯罪处理,应当按照经济纠纷处理。二、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但诉讼费没有进行处理,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陈宇、董婷婷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
予以驳回。一审法院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董婷婷等与任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103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宇。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婷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京密路马坡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秀英,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秀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鹏。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宇、董婷婷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卫药业公司)、周秀英、任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5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宇、董婷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陈宇、董婷婷的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北卫药业公司、周秀英、任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事实认定错误。虽然本案周秀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但是董婷婷、陈宇是周秀英的亲外甥女、外甥女婿,二者关系特殊,有别于其他被害人,不符合《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此本案不应当按照经济犯罪处理,应当按照经济纠纷处理。二、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但诉讼费没有进行处理,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北卫药业公司、周秀英、任鹏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陈宇、董婷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卫药业公司、周秀英、任鹏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59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先暂从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2日,利息为431.4万元整)以上本息合计4026.4万元;2.判令北卫药业公司、周秀英、任鹏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核实,本案被告北卫药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经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立案侦查,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应由公安机关一并侦查。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宇、董婷婷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