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伟、张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9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51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怡 
【审理法官】王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建伟;张召 
【当事人】李建伟张召 
【当事人-个人】李建伟张召 
【代理律师/律所】他还认不认得我孙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李永逢河南中诺律师事务所;李敏洁河南中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李永逢河南中诺律师事务所李敏洁河南中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野李永逢李敏洁 
【代理律所】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河南中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建伟 
【被告】张召 
【本院观点】李建伟向张召借款并出具借条,则李建伟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另查明,被上诉人张召提供的案外人张升与李建伟通话录音1显示“张升:你借人家钱还贷款你就说直接弄啥,你就是缓缓嘞、调解调解,律师我刚听他说不调解,你拿人家钱,你借钱还有理了。李建伟:那会中,欠人家钱给人家钱,哪会你说那,我就说借钱给人家钱,某了就是分期,咋弄都中;张升:那你还贷款时候急了,你都不知道我做多大难,给你帮忙,给你问钱,给召(张召)说好话,你不着?你在跟个;李建伟:我知道啊;张升:你知道还叫律师不调解,现在欠账真是成爷了。咱俩之间咋弄都中,别弄着了,你叫我留一点念想中不中,李总李建伟:好张升:你今年就召(张召)就借人家给人家说就完了。李建伟:欠人家账给人家钱…”通话录音2显示“张升:刚召(张召)又给我打电话,他说:‘叔,那李建伟那谁那个男的恨不得逼着跳楼弄啥…他现在有
钱律师胡搅泥他都没钱?他就是分期还一部分不也少一部分。’他问你在哪,我说那等他回来了吧。反正咱俩之间吧,那你拿召的钱你得给人家。他问你在哪,我说在洛阳,他说咱去,我说那等他回来了吧。你啥时间我给你说,你弄不到劲上我可真不管了。一直在那,反正咱俩之间吧,那你拿召(张召)的钱你得给人家。李建伟:嗯。张升:你有钱请律师搅泥,没钱还账。你搅和过去了,我也是真服你那律师也是真好,白纸黑字打的条都不认了,转账记录也不认了。李建伟:哎呦,你看你说那,那会不认?他(律师)不认我要认。张召:嗯,不着律师的事,律师是挣你钱的,你不认?你不认那得中啊?李建伟:那是,借钱还账天经地义的,哪会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建伟向张召借款并出具借条,则李建伟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李建伟称双方已在借条上约定由张召、张升二人使用李建伟石材加工厂抵扣该借款,现无证据证明双方对此存在约定,李建伟也未提交张召使用石材加工场的依据,同时张召不认可双方存在该约定,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建伟该主张。关于利息,一审判决理解为月息2分,符合常理,该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建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李建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5:16: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2日,张召向李建伟转款20万元,当日,李建伟向张召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张召借款20万元,用于银行还贷款,用息2分。后李建伟未偿还该借款,也未支付利息,故张召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张召提交的借条及银行转款记录,李建伟共计向张召借款20万元,故张召要求李建伟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张召诉求的利息,双方合同约定虽记载用息两分,该用息的约定应理解为月息两分,故张召诉求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为标准,自2020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李建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召借款20万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为标准,自2020年4月2日起计算
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2150(已减半),由李建伟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建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明显经过裁剪,没有完整性,涉嫌构成虚假诉讼刑事责任。对比被上诉人一审网上立案时上传的证据照片和庭审时提交的证据,明显看出:(一)上传的照片底部被剪裁过,两个指印都不完整,都被裁掉;(二)庭审时提交的证据,两个不完整指印中的一个又被挖掉。通过以上事实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故意裁剪销毁证据的部分内容,隐匿案件的部分事实,导致无法还原案件的全部真相。被剪裁掉的内容是:被上诉人张召的同村堂弟张升的担保签字和两人使用上诉人石材加工厂抵扣20万元借款承诺。本案,张召和张升合谋捏造隐匿事实,妨害司法秩序,侵害被上诉人约20万元的合法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应当追究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明知:本案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利息约定是年息还是月息,属于利息约定不明,应该适用《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支持利息主张。然而,一审判决却以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
之外的借贷关系主观推定用息为月息,裁判该案利息,明显违反了法律的硬性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以经过故意裁剪改造的不完整证据为依据裁判案件,有失公平公正,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应予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 
李建伟、张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民终51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逢,河南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洁,河南中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建伟因与被上诉人张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建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野,被上诉人张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逢、李敏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