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佳丽提供虚言案(嘉南公(余)行罚决字[2021]0165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嘉南公(余)行罚决字[2021]01656号 
【处罚日期】2021.06.1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余新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湖区 
【处罚对象】吴佳丽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4:19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11日下午,吴佳丽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朱某、包某某介绍,到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余新中队违法处理窗口,以“代扣分”的方式为张某某名下的浙FW50**车辆处理交通违法记录,提供虚言,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佳丽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凭《(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直接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禾城农商银行任何一家网点进行银行柜面缴款,或者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面的二维码缴款缴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嘉兴市南湖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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