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君为赌博提供条件案(余公(丈)行罚决字[2022]0105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余公(丈)行罚决字[2022]0105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100
【处罚日期】2022.04.0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丈亭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吴晓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0:15
处罚名称 | 吴晓君为赌博提供条件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余公(丈)行罚决字[2022]01055号 |
被处罚对象 | 吴晓君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27日至2022年04月07日期间,行为人吴晓君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镇**村**号**租房内开设麻将场子,多次为参赌人员石**、吴**、宋**(均另案处理)等人赌博提供场地与赌具,并从中收取台费1500余元。于2022年04月07日16时许在余姚市**镇**村**号**租房被余姚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抓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吴晓君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追缴吴晓君非法所得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收缴吴晓君麻将桌两张。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余姚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无言孙国庆 | 2022-04-08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丈亭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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