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伟、沈阳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3 
【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6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宇声曹世军汤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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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景伟;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隆和热力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景伟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隆和热力有限公司 
我们我们 戚薇【当事人-个人】王景伟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隆和热力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高雪寒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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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高雪寒 
【代理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景伟;沈阳市隆和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在一审中,王景伟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1、按照2012年退休待遇标准执行;2、按照1993年事业单位社会工资调整待遇标准执行;3、如否定2012年退休,按2010年执行,要求补发2年退休金;4、我是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工作人员,不存在劳动合同争议,请被告说明不执行退休证、高级工证的原因并出具原始材料。 
【权责关键词】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重复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一审中,王景伟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1、按照2012年退休待遇标准执行;2、按照1993年事业单位社会工资调整待遇标准执行;3、如否定2012年退休,按2010年执行,要求补发2年退休金;4、我是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工作人员,不存在
你的温柔我永远不懂劳动合同争议,请被告说明不执行退休证、高级工证的原因并出具原始材料。在二审中,上诉人明确其提起本案诉讼,不是想主张被上诉人审批退休违法,而是想要求被上诉人督促第三人为其落实两证相关待遇,以便其享受相应待遇。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退休已经作出了审批,该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而上诉人明确其提起本案诉讼,不是想主张被上诉人审批退休违法,而是想要求被上诉人督促第三人为其落实两证相关待遇,以便其享受相应待遇,则其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3:20:2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王景伟以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为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热力管理应急服务中心为第三人于2018年7月30日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及第三人给付工资及各项补贴。该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辽0104行初253号行政裁定书,查明:王景伟于1989年由原沈阳市东陵区房
产处调转到沈阳市东陵区热力供暖公司工作。2012年9月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按规定每月领取退休金。现沈阳市东陵区热力供暖公司更名为沈阳市浑南区热力管理应急服务中心。认为:原告要求给付其工资及各项补贴的诉请,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驳回原告王景伟的起诉。王景伟不服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9)辽01行终382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现沈阳市浑南区热力管理应急服务中心更名为沈阳市隆和热力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的,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本案中,原、被告与前诉的原、被告基本相同,诉讼标的均为退休待业执行标准、补发工资及补贴,本案中的诉讼请求虽与前诉的诉讼请求陈述方式不尽相同,但实质内容一致,可见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已被前诉的裁判文书所包含,故本案原告的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综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景伟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景伟上诉称,一审裁定未对两证作出合理解答,我是事业单位职工,不存在劳动争议。人事局执行1990年24号文件,第二条没有司法认证,第三条认证也没有公开论证。一个人不能有两个身份,退休证应该和退休金相符,应该执行身份证法、社会劳动保险法,执行足额保险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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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伟、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辽01行终6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沈阳市浑某某。
     法定代表人:胡宇翔,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雪寒,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倩倩,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隆和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孙玉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威,该单位工作人员。
后来遇见他歌词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景伟诉被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沈阳市隆和热力有限公司补发工资、补贴及退休待遇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行初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王景伟以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为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热力管理应急服务中心为第三人于2018年7月30日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及第三人给付工资及各项补贴。该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辽0104行初253号行政裁定书,查明:王景伟于1989年由原沈阳市东陵区房产处调转到沈阳市东陵区热力供暖公司工作。2012年9月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按规定每月领取退休金。现沈阳市东陵区热力供暖公司更名为沈阳市浑南区热力管理应急服务中心。认为:原告要求给付其工资及各项补贴的诉请,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驳回原告王景伟的起诉。王景伟不服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9)辽01行终382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