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刘丽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55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范猛李丽华荻 
【审理法官】范猛李丽华荻  running running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刘丽杰;王辉玉;王惠君 
【当事人】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刘丽杰王辉玉王惠君 
【当事人-个人】刘丽杰王辉玉王惠君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 
忽然下的一场雪【代理律师/律所】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建国妻子黄河 
【代理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 
【被告】刘丽杰;王辉玉;王惠君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赤影战士音乐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赔偿比例。一审法院依刘丽杰、王辉玉、王惠君申请委托沈阳医学会就该纠纷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医疗争议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故一审法院酌定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承担事故的9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王守财及其家属入住该院的会议室的误工费、护理费问题。患者在多次胸
腔积液引流、肺部病变加重的情况下,其滞留该院的会议室期间辗转多家医院医治,可以看出患者是在面对疾病恶化时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故一审法院认为不能以是否有院方的入院医疗手续来确定患者入住该院的会议室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依刘丽杰、王辉玉、王惠君申请委托沈阳医学会就该纠纷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医疗争议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且患者已经去世。一审法院认定患者家属刘丽杰、王辉玉、王惠君应得到精神抚慰金3万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制氧机的款项,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方当庭表示基于同情角度赔偿刘丽杰、王辉玉、王惠君购买制氧机的费用,且根据患者病情,制氧机为其必须使用的设备,故一审法院酌定赔偿2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4元,由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9:31:00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刘丽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民终55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住所地辽中区南二路某某。
     负责人:冯姝婷,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故乡的原风景曲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玉。
褚海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惠君,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中区(刘丽杰与王守财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杰。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丽杰、王辉玉、王惠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我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2.一审法院认定王守财及其家属入住我院的会议室系合法的医患关系,并判决赔偿王守财的误工费、护理费不妥;3.一审法院认定我院赔偿精神抚慰金不妥;4.一审法院认定我院赔偿制氧机的款项不妥。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丽杰、王辉玉、王惠君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
     刘丽杰、王辉玉、王惠君起诉请求:判令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
6909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6日,患者王守财(现已去世)因液气胸入住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做了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主治医生何振生安排患者于2015年9月5日8时,并拍CT预约次日出院。拍片时,拍片医生要求家属把引流瓶放在平躺着的患者两腿中间,然后要求患者深呼吸,导致引流瓶中液体倒入患者胸腔内,刘丽杰、王辉玉、王惠君给何医生打电话,何医生告诉买气球吹排液,虽然排出一些,但到下午13时,患者开始发烧,胸腔胀痛、呼吸困难,15时胸腔引流出白米浆状液,19时值班医生开单验血常规:白细胞是正常数目的4倍,中性粒细胞是正常数目的7倍。感染持续加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7日给患者CT检查,肺内感染××变,肺气肿、肺大疱,右侧胸腔积液,周主任将闭管打开。14日15时30分何医生将患者胸腔引流管拔掉,患者胸腔积液一直未出来。15日何医生拍CT片,对影像诊断结果继续观察。16日,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请来沈阳市胸外科专家黄立清,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给患者做超声检查,何医生、周主任、朱科长与专家黄立清共同到患者病房会诊,约定次日7时到胸科医院治病,17日胸外科病房主任诊断无法。患者后来在胸科医院先住院14天,后又住院10天,之后又回到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处吸氧。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朱科长、院长安排在机关楼大会议室里。到2016年2月17日入住沈阳医大急诊做了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住7天,24日患者胸腔带着引流管回
到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机关楼会议室。到2016年4月1日患者拔掉胸腔引流管,2016年5月30日17时,患者刀口愈合离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医院,计住院269天。由于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拍片时的错误导致引流液倒灌患者胸腔内,造成严重感染,不仅给患者带来极大病痛折磨遭受巨大痛苦,也给患者身体造成摧残及长期诊疗免疫力降低,导致患者王守财患癌症,于2017年10月2日离世,王守财的死亡与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的错误诊疗具有因果关系。要求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6909元,包括住院押金1500元、胸科医院费用8597.58元、制氧机2380元、医大急诊医疗费3051.71元,在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处住院270天(刘丽杰、王辉玉、王惠君自述其在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住院时间为2015年9月5日至2016年5月30日)发生的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