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抚顺德创置业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8 
【案件字号】(2022)辽04民终393号  王鹤棣和虞书欣是情侣吗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强王冬雨黄霞 
【审理法官】韩强王冬雨黄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抚顺德创置业有限公司;高强 
【当事人】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抚顺德创置业有限公司高强 
【当事人-个人】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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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蕾人体艺术【当事人-公司】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抚顺德创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苏雪娇辽宁秉晟律师事务所;乔蓉蓉、刘冰洋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苏雪娇辽宁秉晟律师事务所乔蓉蓉、刘冰洋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苏雪娇乔蓉蓉、刘冰洋 
【代理律所】辽宁秉晟律师事务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 
【被告】抚顺德创置业有限公司;高强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承担高强房屋漏水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惋惜的心情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5年、2016年高强房屋曾发生南北露台漏水情况,当时系由德创置业维修,高强签字确认。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承担高强房屋漏水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本案高强与德创置业签订的《抚顺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并依约履行。根据该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
内容承担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二条约定:“本住宅自交付之日起,在住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本公司免费承担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以下项目的维修责任,并在承诺期限内负责维修完毕1、屋面防水5年。2、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3、墙面、顶棚抹灰脱落2年。4、地面空鼓开裂、塌陷、大面积起砂2年…”。高强于2013年12月24日接收案涉房屋,2015年8月,高强发现房屋南、北露台渗水后向远洋物业公司报修,远洋物业公司随后向德创公司报修并由德创公司进行修理,2016年再次发生漏水并由德创公司进行维修。案涉房屋漏水时间发生在质保期内,有多处漏水点,虽多次修理但并未完全解决房屋漏水问题,房屋漏水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德创置业对案涉多次维修的房屋维修效果亦未进行后续跟进,应对质保期内高强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及房屋维修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0411民初4368号民事判决;    二、抚顺德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高强因房屋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8257元、鉴定费2000元;    三、抚顺德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高强位于抚顺市顺城区将军北街1-12号2单元601室房顶、烟道、外墙、北露台漏水进行维修;    四、驳
回高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抚顺德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元,高强负担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抚顺德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2:13: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高强系抚顺市顺城区将军北街601室业主。2012年6月22日,被告德创置业与被告远洋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德创置业选聘远洋物业公司对抚顺“远洋城”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物业服务标的为抚顺远洋城项目的公共区域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等,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区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等。原告与被告德创置业签订《抚顺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二条规定:本住宅自交付之日起,在住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
本公司免费承担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以下项目的维修责任,并在承诺期限内负责维修完毕1、屋面防水5年。2、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3、墙面、顶棚抹灰脱落2年。4、地面空鼓开裂、塌陷、大面积起砂2年。2013年12月24日,原告高强接收案涉房屋。被告远洋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8月,原告发现房屋南、北露台渗水,且经被告远洋物业公司多次维修后修缮。2017年,涉案房屋房顶、烟道、外墙发生漏水并造成房屋墙壁受潮、室内家具受水浸泡等损失。原告向被告报修后,原、被告对于房屋损失及房屋修复问题协商未果,现原告来院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通过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永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出具《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评估价值为8257元。发生评估费2000元,原告已缴纳。 
【一审法院认为】颜韵ycy一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
远洋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内房屋漏水问题负有维修义务。涉案房屋屋顶、烟道、外墙漏水渗至室内墙面物业公司抗辩主张漏水非物业公司维修范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等)的维修保养和管理,故不予采信。因被告远洋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故因涉案房屋建筑共用部位漏水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数额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具有司法评估资质的辽宁永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受损财产进行评估鉴定,鉴定公司出具该份鉴定报告书不存在违反法定鉴定程序的法定情形,故一审法院对该份鉴定报告予以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德创置业承担责任一节,因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该合同附件《住宅质量保证书》已经明确约定外墙面、厨房、房间的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现保修期满,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难以支持。诉讼费根据原告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比例各自负担。综上所述,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高强因房屋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8257元、鉴定费2000元;二、被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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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位于抚顺市顺城区将军北街1-12号2单元601室房顶、烟道、外墙、北露台漏水进行维修至该房屋不再漏水;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负担150元,原告高强负担150元。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予以返还原告150元。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远洋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供一份物业公司致将军街道将军堡社区启动公共维修基金的函件,拟证明由于涉案园区房屋多户存在漏水情况,物业公司依法向将军街道及社区发送该函件,上报园区房屋质量问题及清单,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德创置业认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份证据与德创置业无关,质保期内德创置业已经尽到修缮义务,现已超过质保期,不应承担维修责任。高强认为,一审时上诉人并没有主张启动维修基金的事情,园区很多户都漏水,报修没人管,要不然不可能房屋被水泡的这么严重,上诉人不认可报修的事实,物业换经理与高强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