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大伟、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王艳个人资料2020.12.22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72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逢春 
【审理法官】曹逢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党大伟;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党大伟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一仆二主片尾曲【当事人-个人】党大伟 
【当事人-公司】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朱梓骁的歌【代理律师/律所】王涌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郭建设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丰晓萌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涌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郭建设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丰晓萌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狂草歌词王涌郭建设丰晓萌 
【代理律所】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党大伟;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党大伟的诉讼请求为赔偿装饰装修等损失及赔偿一倍购房款损失,(2019)豫01民再812号民事案件中,党大伟的诉讼请求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党大伟两次诉讼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相同且均符合法律规定,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实质上也没有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本案系重复诉讼,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共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开庭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查封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不准哭朱军性案事件最新消息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
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党大伟的诉讼请求为赔偿装饰装修等损失及赔偿一倍购房款损失,(2019)豫01民再812号民事案件中,党大伟的诉讼请求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党大伟两次诉讼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相同且均符合法律规定,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实质上也没有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本案系重复诉讼,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党大伟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党大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存在逾期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但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予以接受,并未提出异议,且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在党大伟足额支付购房款后,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又将案涉房屋进行抵押,存在明显过错,其主张党大伟存在过错依据不足,且与生效判决认定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  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系合意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与生效判决认定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判决违反公平原则,因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根本违约,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应当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
损失,并可能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情况,在认定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根本违约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解除合同前后房价的变动,已经支持了购房款利息,判决未支持党大伟主张的装修损失,并酌定支持部分损,并无不当。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2:27:23 
党大伟、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172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党大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涌,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设,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才高街某某东方鼎盛中心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4899101B。
     法定代表人:戴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晓萌,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党大伟、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党大伟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用,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本院依法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晓萌,党大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0)豫0191民初126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因上诉人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根本违约致使合同解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有违约行为,未能及时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的原因是双方共同的过错。2016年3月31日,党大伟与鼎盛公司签订两份《认购协议书》,同时购买东方鼎盛中心A座4层和A座5层房屋(两层房屋的大厅是上下打通的,必须整体使用)。党大伟自签订《认购协议书》之日就开始违约付款。A座4层购房款2347.4万元,党大伟逾期支付首付款43天,逾期支付尾款57天,逾期付款金额共计2047.4万元;A座五层购房款2615.48万元,党大伟仅支付了41万多,后无力付款,但因为A座4层和A座5层房屋必须整体使用,党大伟要求将购房款转为租金,但又再次长期拖欠租金(党大伟自2018年2月1日起拖欠租金
引发诉讼,详见(2019)豫0191民初16708号民事判决书)。因此,鼎盛公司是在党大伟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置涉案房屋,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且将4层、5层整体抵押。后虽鼎盛公司接受了党大伟逾期支付的4层的房款,认可并接受了双方4层合同的继续履行,却因党大伟违约不再支付A座5层房款,致使鼎盛公司的资金预期周转出现了困难,才迟迟未将涉案房屋解押,未与党大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因此,涉案房屋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是双方共同过错造成的,并非鼎盛公司的单方原因。以上事实已经由(2019)豫0191民初10897号判决书依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