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大伟、孙奇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晓明【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2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40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建斌前妻吴越照片王卉栾晶晶张红君 
【审理法官】王卉栾晶晶张红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候大伟;孙奇;焦梓航 
【当事人】候大伟孙奇焦梓航 
【当事人-个人】候大伟孙奇焦梓航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候大伟 
【被告】孙奇;焦梓航 
本院观点】上诉人候大伟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幸福来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经典歌词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候大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候大伟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候大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上诉人候大伟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02:22:46 
候大伟、孙奇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40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候大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梓航。
审理经过     上诉人候大伟因与被上诉人孙奇、焦梓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康平县人民法院(2020)辽0123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候大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你不像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候大伟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候大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上诉人候大伟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 卉
审判员 栾晶晶
审判员 张红君
彩云飞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雨婷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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