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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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过客mv原告:**************,住所地*********************3#楼综合一层3#店-1,统一社会**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住所地****************,统一社会**代码92320585MA1PJQQCXN。
经营者:***,*,**********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与被告************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最终明确的诉讼请求:1.被告************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具体包括民事起诉状附件中列出的《一百天一千年》等135件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35000元。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出如下**主张:原告**************是********出版的《华飞经典合辑》所收录的135件作品的原著作权人,有权对侵权取证时间在*********之前的侵权行为继续维权。被告在未经授权许可使用的情形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前述侵权作品。为制止侵权行为,原告在KTV经营场所消费支出78元,使用时间戳取证支出38元,聘请律师支出3000元,差旅支出500元。原告**************认为:虽然著作权发生转让,但按照原告与受让方之间的约定,原告仍有权继续维权;被告应当就其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包括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在内的全部损失。
刘思言胸围被告************对原告系案涉135件作品的原著作权人之**不持异议,但补充陈述如下**:2
艾美琦露晕019年至2021年,被告均与*************签订并履行了著作权许可协议;点播系统内的曲目系不定期更新,被告并不清楚案涉135件作品何时进入曲库,原告起诉后被告已联系VOD厂商删除了案涉135首歌曲。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1.原告已于*********将案涉作品著作权转让给************,故无权再提起侵权诉讼;即使法院认为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侵权计算期间仅应当从取证之日计算至著作权转让之日。2.被告与*************每年签订协议并支付许可费,案涉作品由VOD厂商在点播系统内预装,普通KTV经营者无法与各个著作权人均签订许可协议,故被告主观上无侵权故意。3.案涉135件作品知名度较低,比照被告与**************签订许可协议的费用标准,本案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主张的**向**提交了相关证据,**对案件**作出如下分析认定:
贾斯丁比伯现任女友一、与案涉作品著作权相关的**
**依据原告提交的出版物《华飞经典合辑》、***********公证书(复印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
出版物《华飞经典合辑》(ISBN978-7-88102-873-6)含8张DVD光盘,共收录135首歌曲,出版物外盒和内册均印有“版权所有人/提供:**************”“出版方:********出版”“本专辑涉及任何词曲、录音、音乐录影、图片、肖像、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违者必究”等字样。出版物内册印有8张DVD光盘收录的详细曲目,前7张DVD各收录17首歌曲,第8张DVD收录16首歌曲,总计135首。所有歌曲的ISRC编码特征为“CN-A13-18-XXXXX”(XXXXX的数字范围为“00667”至“00812”)。
*********,原告**************(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MV著作权转让**书》,该**书记载:转让方将**书附件所列135部MV作品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受让方;上述权利一次性完整转让,受让方有权以**书附件所列135部MV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转让****内单独合法享有上述权利;转让权利包括了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对外许可(包括独占性许可)、转让,以及线上线下卡拉OK业务及音乐作品维权诉讼代理、SP以及其作品所延伸的未知领域的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等;转让范围为全球范围内,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直至转让的135部MV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期届满为止;本次转让是永久性且不可撤回、不可撤销的。《MV著作权转让**书》附件中列明的转让作品即案涉出版物《华飞经典合辑》所收录的作品。
本案庭审中原告还向法庭出示了《著作权维权许可声明》并提交了***********民事判决书中并未对**************提交的《著作权维权许可声明》所载内容予以描述并对相关具体权利作出分析认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持观点:“本案侵权行为产生于*********,******系被侵权人,之后的权利转让并不影响其主张本案权利”。
二、与被告侵权行为相关的**
**依据原告提交的点歌清单、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TSA_VIDEO_2***********.mp4”点播视频文件、企业****公示报告(************),被告提交的和解及许可协议、著作权许可协议(2份),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
祖国不会忘记我歌词被告************系注册于*********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KTV。
原告委托的调查人员于**********晚至被告经营场所取证,点播了《一百天一千年》等135首卡拉OK歌曲(歌曲详情见判决书附件1),上述曲目在出版物《华飞经典合辑》所含曲目范围内。诉讼中,被告确认点播的《一百天一千年》等135首歌曲(歌曲详情见判决书附件1)的视听展示内容与出版物《华飞经典合辑》收录曲目的作品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