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英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撤销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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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雁歌词【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8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8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刘亦菲和她干爹【审理法官】刘晓军王晓颖宋川 
【审理法官】刘晓军王晓颖宋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俊英;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通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马俊英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通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马俊英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通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高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黄倩倩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黄倩倩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薇黄倩倩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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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俊英;北京通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本案程序问题的审理适用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程序问题的审理适用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关于诉争商标是否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应被撤销的情形,需要根据在
案证据就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所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作出认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真实、合法、规范、公开、有效地进行使用,从而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基于注册商标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防止浪费商标资源,随意侵占公共资源。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    马俊英提交的《通透·创新思维培训合作协议》《培训协议》《致家长们的一封信》、相关证明、培训照片、与北京电视台的邮件等体现的文字为“通透创新”,易被理解为培训主题或文章题目,而不易被识别为提供培训等服务来源的商标,故未构成商标性使用。即使“通透创新”能够被识别为商标,但由于均与“创新”二字一并使用,因而改变了诉争商标的文字构成,故仍不构成对诉争商标的使用。马俊英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协议》等需结合实际履行证据予以证明,而相对应的培训照片部分未显示诉争商标,部分未体现形成时间,仅有南港村通透茶艺培训的照片以及为北京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名顾客进行茶艺培训的照片显示了诉争商标及照片的拍摄时间,对应的培训费
发票金额分别为2300元和70元,但仅凭两次培训费数额较小的使用行为难以认定马俊英或诉争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具有真实使用诉争商标的意图,故不排除其为了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公证书显示的文章时间并非发表时间。《网站合同书》及通透网tongtou域名阿里云查询截图等证据亦不足以体现诉争商标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综上,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使用。马俊英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马俊英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马俊英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3:07:26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马俊英。    2.注册号:5295157。    3.申请日期:2006年4月18日。    4.专用期限至2029年7月27日。    6.
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培训、文娱活动等。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103772号《关于第5295157号“通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4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简称指定期间)在“培训”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为由,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马俊英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其他事实    行政阶段,马俊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中,北京育园博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育园博雅公司)出具证明显示,育园博雅公司与马俊英签署了通透创新思维培训合作协议;2018年9月15日上午,马俊英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13号院1号楼三层开展了青少年通透创新思维培训班试听课。庞某出具证明显示,其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在育园博雅公司任教学主任,育园博雅公司与马俊英签订了通透创新思维培训协议,2018年9月15日上午,马俊英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13号院1号楼三层开展了青少年通透创新思维培训班试听课。个人社保证明显示庞某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由育园博雅公司缴纳社保。2018年9月10日,马俊英与育园博雅公司签署《通透·创新思维培训合作协议》。2018年8月22日,北京市农产品产销信息协会出具盖章的《关于组织会员单位赴门头沟考察学习的通知》显示,9月7日特邀马俊英进行《通透创新》思维讲座与点评;2019年8月1
9日北京市农产品产销信息协会出具证明,证明前述活动的真实性,并附会议场地龙泉宾馆会议服务费的发票,以及显示2018年9月“通透·创新”方法思维拓展讲座现场照片。    原审诉讼阶段,马俊英提交的使用证据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显示:2014年12月28日马俊英许可北京山茶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山茶小镇公司)使用诉争商标,同日马俊英许可北京灵之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诉争商标。2018年8月21日山茶小镇公司与北京市农产品产销信息协会签订协议显示,2018年9月初活动包括通透创新方法培训。(2020)京华夏内民证字第230号公证书显示,魅力冷餐会公司网页有关于2018年9月15日通透创新思维培训班的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审法院提交诉争商标档案等作为证据。通透教育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    原审庭审中,马俊英的证人庞某出庭作证,其证言显示,其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在育园博雅公司任教学主任,育园博雅公司与马俊英签订了通透创新思维培训协议,2018年9月15日上午,马俊英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13号院1号楼三层开展了青少年通透创新思维培训班试听课。另查,庞某。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马俊英在行政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尽管有证人证言证明“通透”文字的使用,但对于“通透”使用的法律性质的认定仍需要结合客观证据进行认定。(2020)京华夏内民证字第230号公证书显示的行业动态内容,题目下
儿子娃娃方的时间是文章本身内容而非上传或发表时间,不能客观证明文章形成和上传时间。其他现场照片缺乏时间和现场接受培训情况展示,在龙泉宾馆等培训是以通透创新为主题的讲课活动,不能认定是商标性使用。此外,本案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培训、教育、文娱活动等,一般是以较多受众或学生参与为基本特点,但现有证据均无法显示现场这一情况也无法佐证照片的真实性,因此不能认定“通透”是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马俊英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俊英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通透”品牌系马俊英原创的服务品牌,凝结了其商业信誉,并非实际服务的内容,马俊英及授权单位在指定期间开展了多项“通透”系列活动,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商业使用,故请求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马俊英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撤销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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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18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俊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倩,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北京通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