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陈羑一、关于被告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7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被告因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综合考虑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及相关作品许可使用的付酬标准等因素。被告经营场所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在远离汕头市中心的经济不发达地区;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乐嘟汇休闲吧是2013年10月才成立的,2014年起才正式开始经营卡拉OK服务,距原告到被告处取证的2015年10月18日仅仅经营了不到两年,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被告在获知自己经营的KTV部分歌曲侵犯了预告的著作权后,及时对原告所诉称的150首歌曲进行了下线,停止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加上被告经营的KTV场所规模较小,请求法庭酌情按照被告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二、原告每案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7000元和维权合理费用3000元,被告认为该数额缺乏合法有效的计算标准。原告提交的相关合理费用支出票据中,律师费一项没有相关的发票或其他支付凭证证明其真实发生;公证费、取证消费等费用系针对包括本案所涉的《曹操》在内的150首歌曲一起公证取证时一次性发生的;取证人员机票费用、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费用是原告到汕头地区针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多家KTV经营场所(包括汕头市音乐盒娱乐有限公司、汕头
市启航影城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圣轩隆轩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南宇娱乐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乐唱娱乐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好声音娱乐中心、汕头市澄海区皇室派对休闲中心、汕头市潮阳区茵豪酒吧、汕头市澄海区金港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取证共同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应均摊到这一系列案件的每一个案件上,不应该单由被告一方承担。如上述取证人员机票费用、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费用在这一系列的案件中难以进行明确区分,被告请求法院根据这一系列案件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原告相关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素,综合确定被告应赔偿的数额。
答辩人:汕头市澄海区乐嘟汇休闲吧
beyond 光辉岁月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
原告对其据以提起诉讼的作品是否具有相应的版权权利无法确定,无女明星整容前后
法证明其是讼争作品的权利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诉讼,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本系列案件中《曹操》等一百五十首作品是否在原告与海蝶公司《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授权范围内无法确定,授权作品的范围应当以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登记音像作品表”中的作品范围为准。海蝶公司对涉案作品是否有相关词曲作者及演唱者的授权无法确定,原告的相关权利是否合法、完整无法确定。原告与海蝶公司的授权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及合同现状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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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所采用的设备及其中作品均经正当途径购买,设备所附带的音像作品是设备销售方安装设备时一并储存在设备里的,之后的影像作品的更新都是又设备销售方派人来进行更新的,被告方的卡拉OK 设备来源合法,在使用过程中也有向出售方支付相应的费用,不存在恶意或侵权的情形。
三、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于2015年11月15日出具的(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4779号《公证书》记载了以下事实:原告在《公证书》中所称的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志敏一起进入该场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办理了相关手续,进入该场所一层标识为105的房间进行消费,但很明显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志敏的身份并不是普通的消费者,是为了诉讼取证而到被告公司进行消费的。该《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有有误。
四、原告所诉称150首MTV影像电视作品,在原告的提交的证据材料4中的公证录制的光盘中,这150首MTV影像电视作品并没有得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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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录制,证据的完整性不足,无法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半藏是谁
五、被告二主体不适格,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乐嘟汇休闲吧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王伟丰仅为其投资人,被告人只能为汕头市澄海区乐嘟汇休闲吧,原告要求被告王伟丰直接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法律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
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投资人才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原告要求投资人王伟丰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汕头市澄海区乐嘟汇休闲吧共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