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爽与沈灏名誉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少女时代 party【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91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h2k【审理法官】孙春蓉岑佳欣王韶婧 
【审理法官】孙春蓉岑佳欣王韶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爽;沈灏 
【当事人】唐爽沈灏 
【当事人-个人】唐爽沈灏 
【代理律师/律所】沈明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施晓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蒋国忠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李祎楠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明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施晓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蒋国忠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李祎楠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明伟施晓俊蒋国忠李祎楠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唐爽 
【被告】沈灏 
【本院观点】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二审的争议主要在于:1、对上诉人在周某争议性演出过程中伴奏行为性质的认定;2、上诉人发布的三则微博与沈灏受到网络的因果关系;3、上诉人公开被上诉人的婚恋信息有无侵犯隐私权。其一,被上诉人作为演出的钢琴伴奏,其在表演者演唱时配合伴奏,属于正常舞台表演的范围,本身并无不当。正是因为上诉人在相关视频、博文中将被上诉人与周某两人从行为、定性上同时并列指称,由此造成网络评价的交叉、扩展和延伸,对被上诉人的人格造成贬损,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上诉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亲爱的那不是爱情歌词0 
【指导案例排序】
红歌歌词【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
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梦中飘落雨失了身是什么歌【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二审的争议主要在于:1、对被上诉人在周某争议性演出过程中伴奏行为性质的认定;2、上诉人发布的三则微博与沈灏受到网络的因果关系;3、上诉人公开被上诉人的婚恋信息有无侵犯隐私权。  首先,就被上诉人在周某演出中的钢琴伴奏,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周某恶搞红歌时,以伴奏中明显的加重和停顿,配合周某突出歌词中“靠"字的表演;被上诉人则认为,其演出时弹奏钢琴并无任何多余动作和侮辱行为。本院认为,其一,被上诉人作为演出的钢琴伴奏,其在表演者演唱时配合伴奏,属于正常舞台表演的范围,本身并无不当。其二,本案所涉及的争议表演,主要是周某在演唱时有意加重、夸张、并以肢体动作进行强化引导;而被上诉人除现场为歌曲伴奏,并无与之呼应的失当行为。其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周某长期合作,且演出前应有彩排预演,故被上诉人对周某的表演风格非常熟悉。从一般常情而言,该主张有其合理性。但若以此推至某一场具体演出、某一特定表演场景下,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情况、直接得出一方系明知、认可、甚至两人事先预谋的推断结论,则缺乏必然性和周延性,其主张仍需有相应的举证证明。其四,上诉人可以对被上诉人的演出伴奏形成个人的主观认定和评价,但当其对被上诉人以“卖国"、“团伙"
及“侮辱开国领袖、革命先烈"等用语定性指控,并在网络媒体上以视频、博文形式公开、连续地发布传播,则须有与其定性、指控的严重程度相对应的事实基础和证据标准。结合在案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言论超出了客观事实的基本范围、亦超出了开展监督、批评的合理范围,本院予以认同。  其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发布涉案三则微博言论后,使被上诉人受到侮辱性评论等的事实客观存在。上诉人辩称网络多为针对周某,或因周某对被上诉人的言论而起,与其微博言论没有因果关系。对此本院认为,正是因为上诉人在相关视频、博文中将被上诉人与周某两人从行为、定性上同时并列指称,由此造成网络评价的交叉、扩展和延伸,对被上诉人的人格造成贬损,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故对于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再次,关于上诉人公开披露被上诉人未婚妻的姓名及恋爱关系的行为,一则未经被上诉人允许,二则与两人的矛盾并无关系更无必要。上诉人虽辩称其只是顺带提到,并没有在微博中攻击对方,所涉言论用语总体温和,但在其发布的微博中有“沈灏(孙某夫)卖国的证据我已公证固定"等内容,本身意在对被上诉人人格、名誉的贬低,又表示“大家可以放心转载",客观上将案外人孙某卷入本案争议并遭受,故原审认定上诉人擅自泄露被上诉人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超出社会容忍度,影响私人生活安宁,已构成侵权,于法有据。  至于上诉人提出
一审判决超出被上诉人原审诉请及律师费、精神抚慰金过高等主张,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基于上诉人的侵权行为,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判决上诉人删除涉案相关视频和博文,并无不当;原审酌定的律师费及精神抚慰金,金额亦属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唐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上诉人唐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0:36: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名誉侵权主要方式有侮辱、诽谤、擅自泄露他人隐私信息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涉诉视频、博文发布情况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主要有二:1、唐爽发布的涉诉视频和博文内容是否构成对沈灏的名誉侵权;2、如构成,唐爽应如何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就其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权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行为违法、被侵权人名誉被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诽谤是指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引用虚假事实并进行不当评论因而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语言的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对其隐私信息的控制权,表现于个人对自己个人的隐私信息享有收藏、搜集、传播的权利。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信息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他人未经隐私权人同意,不得擅自搜集、储存、传播隐私权人的个人隐私信息。所谓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个人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信用状况、财产状况等。对未经他人同意,
凌美仕擅自公布他人隐私信息,致隐私权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