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人演艺经纪合同
甲方(经纪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艺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就演艺活动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经纪事务安排
1.整体安排
1.1.乙方具有音乐领域的发展潜质,甲方具有经纪行业的资源优势,乙方授予甲方经纪权利,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等安排。
1.2.乙方授予甲方经纪权利是指:在约定的经纪区域及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担任乙方演艺活动的经纪公司。
1.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推广,促进乙方演艺活动的发展。
2.经纪权利
2.1.经纪区域:全世界范围。
2.2.经纪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与相关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唱片公司、影视公司、广告代理方、直播业务机构、演出举办方等)等签订涉及乙方的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履行完毕;其中与双方经纪事务有关的,应继续按本合同执行完毕。
2.3.乙方演艺活动是指:
乙方演艺活动是指乙方音乐事务,包括:
2.3.1.词曲创作、音乐录音录影拍摄;
2.3.2.各项音乐视听作品的企划、制作、信息网络传播、发行、演出接洽与安排等事宜。其中,“音乐视听作品”包括但不限于:
(1)合作期限内,乙方创作的原创词曲、唱片专辑或EP等;
(2)卡带、CD、MD、LD、VCD、DVD、录影带等实体形式;
(3)通过网络(Internet)、数位传输下载(Digital Downloading)、Video On Demand(VOD)等数位形式及任何过去或未来之形式;
(4)任何其他形式的出版发行,如合辑发行、精选辑等。
2.3.3.因上述事务延伸出的广告活动、品牌代言、综艺节目录制等相关商业活动及商业演出。
2.4.经纪公司
2.4.1.经纪公司是指:甲方担任乙方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经纪、代理乙方演艺活动及乙方演艺活动相关的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表演者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
和许可使用,包括代为推广、宣传、策划、运用、执行、与相关合作方签署合同等文件等。
2.4.2.经纪公司性质:独家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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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属于独家代理事务范围内的演艺活动,由甲方担任乙方的唯一的、排他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展开合作。
2.4.2.2.独家代理事务是指:音乐词曲创作、音乐录音录像拍摄以及相应音乐作品以各种形式的出版发行,不含音乐作品的现场表演
2.4.2.3.独家代理事务以外的演艺活动,乙方仍有权自行或直接或间接方式就其演艺事业的发展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展开合作。
3.具体经纪事务安排
3.1.甲方义务
3.1.1.甲方承诺在合作期限内,按照如下数量标准为乙方制作并发行音乐:
1张音乐专辑(每张音乐专辑不少于8首歌曲)
1张live精选专辑
1张EP(每张包含2-3首歌曲)
以上均属于“音乐视听作品”;甲方有权以各种形式制作、出版或发行音乐视听作品。
3.1.2.为推广乙方音乐,甲方还应为乙方举办或争取参与如下活动:
5场个人live(单场观众应不少于100人)
3次音乐节演出(单次观众应不少于100人)
3.1.3.上述甲方义务,以乙方按约定完成并提交了相关作品等为前提。
3.2.乙方义务
3.2.1.创作要求
乙方应根据双方确定的音乐视听作品制作的数量,完成并向甲方提交乙方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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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原创要求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作品,应属于乙方原创作品,不得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
3.2.3.配合制作
3.2.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排及品质要求完成音乐视听作品的录制。
3.2.5.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录制单曲及音乐视听作品的MV。
第二部分 收益与结算
4.收益与结算
4.1.收益与结算的一般安排
4.1.1.经纪合作期限内,因甲方行使经纪权利所获得的各项收益均由甲方收取或代收。
4.1.2.菜依林甲方行使经纪权利时,具有就乙方演艺活动与合作方(包括各类被许可方、活动举办
方等)协商定价、确定利益分配方式等经纪事务的决定权。
4.1.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向乙方结算支付乙方收益分成。
4.2.乙方收益分成方式
4.2.1.计算方式:乙方收益分成=(总收益-应扣除项目)*乙方分成比例。
4.2.2.“总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1)音乐视听作品售出收益。
(2)因音乐视听作品的授权使用、维权,甲方实际收取到的知识产权收益、报酬等。
(3)因其他音乐事务及经纪事务,例如参加商演、广告活动、品牌代言、节目录制等,甲方实际收取到的报酬及收益。
4.2.3.“应扣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为音乐事务及经纪事务支付的费用,如乐队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妆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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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费用、中介(居间)服务费用等。
(2)乙方在进行音乐事务及经纪事务中因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需向著作权人支付的使用费等。
(2)应扣缴税款。乙方所收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甲方代扣代缴。
4.2.4.“乙方分成比例”:双方确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实际收益的分成标准为:
音乐视听作品售出或授权收益:乙方分成比例为20%。
商演、广告活动、品牌代言等商业活动收益:乙方分成比例为40%。
4.3.结算支付方式
4.3.1.结算周期:每6个月结算一次;结算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4.3.2.保底金额:按上述方式计算的乙方收益分成低于每个结算周期昌珉 听海人民币(大写)  元(¥  元)(保底金额)时,应按保底金额结算支付;但是在因乙方违约导致总收益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不再受保底金额约束。
4.3.3.结算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各项收入记录表,收入记录表应载明因音乐事务、经纪事务及本合同签署等产生的全部实际收益、乙方分成收益及各项扣除或违约金(如有)。
4.3.4.若乙方对收入记录表持有异议,乙方应在收到收入记录表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并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说明及证据,一并交由甲方审核。
4.3.5.若乙方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全部认可,并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4.3.6.永不退缩插曲甲方应于每次结算完成且乙方对分成无异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结算款项的支付。
4.4.期满后收益
经纪合作期限届满后,甲方行使本合同约定归属于甲方或甲方有权使用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著作权收益及知识产权相关收益均归甲方所有,无需向乙方分配。
4.5.补充约定
4.5.1.甲方应积极、及时地收取因本合同产生的各项授权、商务活动及其他事务而应得的收入;若第三方未及时支付,则乙方不得在甲方未获得相应收入前向甲方索要分成。
4.5.2.若乙方权利遭第三方侵害,乙方应配合甲方依法起诉或申诉,乙方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在扣除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仲裁费用等相关费用后,余额部分应作为收益按本协议约定分配。但涉及乙方人身伤害的医疗补偿性赔偿应归乙方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