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爱你久久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表一执行。
表一
方向角
0°- 15
15下辈子再做你的女人°- 30°
30°- 45°
45°- 60°
60°-90°
间距系数
1.55
1.40
1.24
1.40
1.47
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
2、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宜小于20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四条 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
1、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16时。
2、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
表二
建筑
高度
21 -30
(含21米)
30-75
(含30米)
75-100
(含75米)
100
及以上
最小正面间距
项目内部
30
36
45
根据情况
具体确定
项目外部
1.55倍间距
50
3、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得小于20米。
4、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五条 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1、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2、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应小于20米。
第六条 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七条 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2、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三执行。垂直布置时,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18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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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
24-54
(含24米)
54-100
(含54米)
100米及以上
最小正面间距
30
40
根据情况具体确定
3、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八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3、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侧面间距不应小于20米。
第九条 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第十条 特殊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
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1、多层建筑应退让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
2、高层建筑应退让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且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
3、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54米以下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6.5米;54米及以上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10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10米。
第十三条 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满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和建筑退地界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十五条  因现状建筑自身退地界不足,新规划的相邻建筑在满足日照、退地界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与该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低于正常间距的0.7倍。
第十六条 遇有特殊、复杂情况时,建筑间距和退地界由参照相应规范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 建筑物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超过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超过60米;
3、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4、增加建筑物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2倍加大最小建筑间距,按面宽增加长度的1倍加大退地界距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51日起至2012431日止。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 红线宽度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
<24
24--54(24)
54--75米(含54米)
75--100米(含福原爱 中文75米)
100
30
平行红线布置
8
12
15
爱的借口20
根据情况确定,不低于前款要求
垂直红线布置
5
8
12
15
30
平行红线布置
10
15
30
35
垂直红线布置
8
10
12
15
注:1、建筑退红线均从地上建筑物的主墙体外沿算起。
2、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退三角视距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
第四条  红线宽度小于等于15米的城市支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五条  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六条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退红线距离应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包括大型商业建筑,城市步行街、商业街、特街等,城市重要节点,城市主要出市口)的建设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退红线少于李依晓的胸8米(含8米)的新建建筑,沿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平行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2米;垂直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1米。
第九条 建筑退红线距离还应满足项目本身配套管线及其设施布置的要求。
第十条 沿街围墙退道路红线应大于0.5米;建筑外设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51日起至2012431日止。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 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
(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
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 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
(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
(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第六条 日照分析的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软件要求: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专业日照分析软件。
(二)地理位置:石家庄市区,东经:114°30′,北纬:38°04′。
(三)建筑气候区划:石家庄属于II类建筑气候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图A.0.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四)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为真太阳时8时至16时,冬至日为真太阳时9时至15时。天体运行轨迹采用1987年数据。
(五)时间统计方式: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5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日照标准为1小时的,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日照标准为2小时及以上的,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