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96条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作者:王玮玮 潘松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
        【摘要】本文从法律与经济交叉的角度,运用法经济学的成本与效益分析原理和方法,分析食品安全法96条惩罚性赔偿规则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成本与收益;完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文分析了惩罚性赔偿规则的主要内容和经济学原理,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内容
        起风了下载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和理解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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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主体
        依食品安全法第马思纯工作室96条第2款的规定,要构成食品安全上的惩罚性赔偿,其责任主体为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是消费者。但生产者和消费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食品生产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都须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除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外,还需要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若销售者并非明知即可,免于十倍赔偿。但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消费者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只是泛泛的规定了法律适用范围。
        (二)赔偿条件
        the mass 弥撒食品安全法第962款针对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就是说只要生产或销售(明知)的食品不合符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都有权获得十倍赔偿,而不论是否造成实际人身或财产损失。
        (三)赔偿基数
        我国的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则,是建立在价款上的,并不是建立在消费者实际遭受的或者实际需要填补的损失上的。以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同样是数倍赔偿责任,但实际赔偿数额却相差甚远。这无法达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预期目的和实现实际的补偿和实质的公平。[1]
        二、食品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成本与收益
        惩罚性赔偿的经济原因在于将由高额的交易谈判成本所导致的外部效应内部化,更好地预防事故的发生。而我国《食品安全法》现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不足以使外部效用内部化,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无形损失和履行差错[2]
微笑的弧度        (一)无形损失的存在使得法院难以真正实现外部效应内部化的目标。补偿赔偿金的目的在于使受害人不受损失,但在一些情况下,这是不可能的。我国的十倍赔偿的基数是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而不是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如果根据消费者受到的损失进行惩罚性赔偿,不仅对受害人提供补救,而且会加大食品生产者的预防成本,使其在生产产品时慎之又慎。
        (二)当缺陷产品进入流通流领域后,并不是每件产品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即便造成损害,也存在个别消费者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这便是经济学上讲的履行差错。假设e=履行差错,m=惩罚性赔偿金倍数,m=1/e时,这会使得绝对自私的人把社会成本内部化,达到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决策者的预防水平,恢复有效的激励机制。我国的履行差错e远小于1/10,但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指数为10,根据m=1/e原理,我国食品生产者没有把社会成本内部化。
        三、食品安全侵权受害者的维权成本与收益
        食品安全侵权受害者的维权成本体现在诉讼费用,收益体现在预期的赔偿费用。根据成本收益法,如果其成本大于收益,多数人会选择放弃维权,反之则积极维权。
        假设在一个纠纷中,原告认为自己受到的损失为D,估计自己起诉后胜诉的概率为Pp,而被告认为自己胜诉的概率为Pd,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诉讼成本分别为SpSd,原告认为自己胜诉后获得的收益为Dp,而被告预期法院判决的赔偿额为Dd
        原告被告
        流泪的眼预期概率预期赔偿诉讼成本预期概率预期赔偿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