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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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被告人韦俊崧,曾用名龙海,*,1986年2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日被逮捕,于2022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云丽,广西华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荣斌,*,1990年7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现住广西鹿寨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黎默默,广西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继明,*,1987年10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岸华,广西华丽律师事务所律师。迷魂香
立案日期2022年5月5日
开庭日期2022年5月11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峨检刑诉〔20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俊崧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许荣斌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吴继明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辩护意见辩护人罗云丽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俊崧构成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但
提出韦俊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并且赃物已追回,亦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辩护意见辩护人黎默默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荣斌构成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许荣斌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辩护意见辩护人汪岸华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继明构成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吴继明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吴继明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查明事实2021年11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俊崧驾驶车牌号为桂MV××**皮卡车搭载被告人许荣斌、吴继明到天峨县六排镇纳朝二号桥3号桥墩下盗窃钢筋。三人把堆放在该桥墩下的钢筋切断后搬上皮卡车尾箱,后运到天峨县海发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出售。韦俊崧正在该收购点联系老板时,便遇到民警盘查,后韦俊崧、许荣斌被当场抓获。吴继明逃跑后,于当日20时许主动投案。经天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钢筋价值10576元。案发后,被盗钢筋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韦俊崧、吴继明、许荣斌各赔偿被害人3000元,共
计9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意见被告人韦俊崧、许荣斌、吴继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共谋后相互配合实施了盗窃行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韦俊崧、许荣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继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应予采纳。故各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韦俊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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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许荣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歌曲绣红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吴继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和《〈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不是故意mv>音乐排行榜2013流行歌曲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兰芳
书 记 员  舒思思
附带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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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
产,应当随时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