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一、办理范围
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特殊建设工程办理消防设计审查业务。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28号)。
三、受理条件与部门分工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受理条件与部门分工按下表执行。
特殊建设工程受理条件与部门分工表
第十四条 | 特殊建设工程类型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范围(平方米)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范围(平方米) |
一 |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 市级受理 | 无 |
二 |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 市级受理 | 无 |
三 |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 >20000 | 10000-20000(含20000) |
在线卡拉ok 四 |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 >8000 | 2500-8000(含8000) |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 无 | >2500 | |
五 |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 无 | >1000 |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 >8000 | 1000-8000(含8000) | |
六 | 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 >5000 | 500-5000(含5000) |
七 |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 | 单体建筑高度>100米 单体建筑面积>80000 | 其他符合特殊建设工程的住宅或居住建筑 |
八 |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 市级受理 | 无 |
九 |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 |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生产车间 | 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 |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 |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仓库 | 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 | |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 | 市级受理 | 无 | |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10立方米 | ≤10立方米 | |
十 |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 省、市级 | 其他 |
十一 | 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 按规模分工受理 | 按规模分工受理 |
十二 | 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 | >80000 | 40000-80000(含80000) |
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 >100米 | 50-100米(含100米) | |
《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 | 地下单体建筑 | >20000 | ≤20000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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