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市生态环境局、广西德保新水云河水电有限公司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killer queen(2020)桂71行终1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易妙韦圆圆彭博 
【审理法官】易妙韦圆圆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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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百市生态环境局;广西德保新水云河水电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当事人】百市生态环境局广西德保新水云河水电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当事人-公司】百市生态环境局广西德保新水云河水电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代理律师/律所】陈浩民道歉罗启国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卢瑜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黄健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启国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卢瑜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黄健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启国卢瑜熊潇敏黄健 
【代理律所】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重庆女明星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百市生态环境局 
【被告】广西德保新水云河水电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本院观点】根据德保县林业局2018年12月7日出具的《关于水电站涉及广西黄连山—兴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情况说明》载明“……云河水电站位于黄连山—兴旺保护区兴旺片的缓冲区",原百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百环许撤销〔2019〕3号《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中亦确认“新水公司项目位于黄连山—兴旺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因此云河水电站是位于黄连山-兴旺保护区兴旺片的缓冲区,一审对此查明事实有误,本院予以更正。关于百环许撤销〔2019〕3号《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百市生态局主张新水公司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隐瞒建设项目区域属于自然保护区的事实,其系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原百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上述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
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云河水电站位于黄连山-兴旺保护区兴旺片的核心区。    再查明,2019年3月5日,中共百市委员会办公室、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中共百市委办公室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委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百办通〔2019〕26号),对百市党委、政府机构设置及其名称进行了调整,原百市环境保护局更名为百市生态环境局。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百环许撤销〔2019〕3号《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百市生态局主张新水公司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隐瞒建设项目区域属于自然保护区的事实,其系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原百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上述决定书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即“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云河水电站于
2005年开工建设并于2008年投入运行,2016年新水公司向原百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评估报告》,申请对已建成的云河水电站进行环保备案,《评估报告》是由编制单位经过调查作出,其中陈述了云河水电站的选址地点以及生态环境的调查与评价,此后原百市环境保护局针对《评估报告》作出《函》,同意给予云河水电站环保备案,在此期间新水公司未收到关于云河水电站选址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告知,因此不能据此确认新水公司是在明知云河水电站位于自然保护区内仍故意隐瞒的事实存在,故原百市环境保护局认定新水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证据不足,其作出的百环许撤销〔2019〕3号《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和(一)、(二)项规定,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百环许撤销〔2019〕3号《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符合客观事实,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区生态厅作出的桂环复议字〔2019〕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该复议决定认为“原百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百环许撤销〔2019〕3号《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决定维持百环许撤销〔2019〕3号《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桂环复议字〔2019〕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百市生
态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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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百市生态环境局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9 16:40:53 
百市生态环境局、广西德保新水云河水电有限公司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桂71行终1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百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广西百市右江区龙景街道龙
翔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陆峰,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启国,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德保新水云河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县城关镇德盛大街(电业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宋传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瑜,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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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熊潇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檀庆瑞,厅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李一平,巡视员。
     委托代理人余某,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健,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百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百市生态局)因被上诉人广西德保新水云河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水公司)诉其及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区生态厅)所作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桂7102行初26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百市生态局的负责人陆峰及委托代理人罗启国,被上诉人新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潇敏,区生态厅的负责人李一平及委托代理人余孟好、黄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10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广西黄连山-兴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桂政函〔2004〕180号)批复百市人民政府,同意其建立广西黄连山—兴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
区,内容载明:“保护区位于德保县境内,总面积21035.5公顷,由黄连山片和兴旺片组成。其中,黄连山片面积9973.1公顷,东起东凌乡新屯村那王沟,西至德保县朴圩乡平交村与右江区交界处,北到东凌乡××村××与××区交界处,南至扶平乡扶平村巴密沟,边界地理坐标为东经106°09′41″-106°15′55″、北纬23°28′34″-23°40′01″;兴旺片面积11062.4公顷,东起荣华乡那林村布屯对山,西至兴旺乡那布村与那茶村交界处,北起停到高山(海拔720米),南至燕洞乡联章村与龙光乡巴考村交界处(巴考村巴坛屯对山),边界地理坐标为东经106°38′24″-106°47′40″,北纬23°12′15″-23°18′52″",该文件抄送给原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