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联古、刘来亭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张雨生大海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30
【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67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桂霞张守现崔恒心
【审理法官】李桂霞张守现崔恒心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杜联古;刘来亭;杨坤
【当事人】杜联古刘来亭杨坤
【当事人-个人】杜联古刘来亭杨坤
【代理律师/律所】庞龙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庞龙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
贺刚个人资料【代理律师】庞龙
【代理律所】brought up that way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杜联古
【被告】刘来亭;杨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杜联古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杜联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4:42:16
杜联古、刘来亭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民终67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联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来亭。nobody英文版
angel beats op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坤。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联古因与被上诉人刘来亭、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5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kahit kailan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杜联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杜联古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杜联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桂霞
审判员 张守现
审判员 崔恒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童瑶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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