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宇宁、蔡婵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错过 蔡卓妍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3 
【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32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欣欣)(胡林蓉)(许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姚宇宁;蔡婵娟;蔡志清 
【当事人】姚宇宁蔡婵娟蔡志清 
【当事人-个人】姚宇宁蔡婵娟蔡志清 
【代理律师/律所】陈宝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郑莹莹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宝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郑莹莹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宝玺郑莹莹 
【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姚宇宁;蔡婵娟 
【被告】蔡志清 
本院观点】上诉人姚宇宁、上诉人蔡婵娟以达成和解为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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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5 01:44:22 
姚宇宁、蔡婵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民终32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宇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莹,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婵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志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宇宁、蔡婵娟因与被上诉人蔡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8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宇宁、上诉人蔡婵娟分别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宇宁、上诉人蔡婵娟以达成和解为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姚宇宁、蔡婵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1元,减半收取2411元,由上诉人姚宇宁负担1878元,由上诉人蔡婵娟负担53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欣欣)
审 判 员 (胡林蓉)
审 判 员 (许 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孔 晨)
代书记员( 黄宇 虹)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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