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嫚芸与蔡焕杰、陈岱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7 
【案件字号】(2020)粤05民终1244号 
错过 蔡卓妍【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珣刘静文庄晓燕 
【审理法官】陈晓珣刘静文庄晓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卢嫚芸;蔡焕杰;陈岱娜 
【当事人】卢嫚芸蔡焕杰陈岱娜 
【当事人-个人】卢嫚芸蔡焕杰陈岱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卢嫚芸 
【被告】蔡焕杰;陈岱娜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卢嫚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8 20:03:49 
卢嫚芸与蔡焕杰、陈岱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5民终1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嫚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焕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岱娜。
     上诉人卢嫚芸因与被上诉人蔡焕杰、被上诉人陈岱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5民初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卢嫚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
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卢嫚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珣
审判员 刘静文
审判员 庄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炜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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