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阳、蔡婉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1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46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戴梅影张国琴王一平 
【审理法官】戴梅影张国琴王一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辉阳;蔡婉霞;许清香 
【当事人】张辉阳蔡婉霞许清香 
【当事人-个人】张辉阳蔡婉霞许清香 
【代理律师/律所】谢竞忠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杨锦云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杨国强福建泉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竞忠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杨锦云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杨国强福建泉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竞忠杨锦云杨国强 
错过 蔡卓妍【代理律所】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福建泉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辉阳 
【被告】蔡婉霞;许清香 
本院观点】张辉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张辉阳于2020年10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辉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辉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上诉人张辉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10 11:55:29 
张辉阳、蔡婉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民终46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辉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竞忠,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云,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婉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强,福建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清香。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辉阳因与被上诉人蔡婉霞、原审被告许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1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辉阳于2020年10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辉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辉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上诉人张辉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戴梅影
审 判 员 张国琴
审 判 员 王一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奇雄
书 记 员 庄灵煜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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