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辉寻衅滋事案(安公(昌)行罚决字[2021]0249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安公(昌)行罚决字[2021]0249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140 
【处罚日期】2021.09.0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昌硕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321对不起徐良【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安吉县 
【处罚对象】孙辉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8:29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日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孙辉在安吉县昌硕街道玖号皇宫KTV二楼过道内,酒后滋事,采用拳打、脚踢、嘴咬等方式随意对胡某某、周某某、刘某进行殴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综上所述,孙辉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孙辉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安吉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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