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殴打他人案(余公(阳)行罚决字[2021]0279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余公(阳)行罚决字[2021]02792号 
处罚日期】2021.06.1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阳明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陈弘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3:30 
321对不起徐良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9日凌晨0时许,行为人陈弘至余姚市*********号****酒吧走廊上,因醉酒无意识踩了受害人脚后跟,随后与受害人发生争执,接着采用推搡、脚踹、手持手机砸头部的方式,将受害人陈**殴打致伤。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余姚市公安局于2021年6月17日决定给予陈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余姚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1年6月17日至6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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