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锦州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案(慈公(交)行罚决字[2022]0390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慈公(交)行罚决字[2022]0390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1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1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10100 
【处罚日期】2022.06.2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徐锦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9:55 
处罚名称
徐锦州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慈公(交)行罚决字[2022]03901号
被处罚对象
徐锦州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6月12日15时49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电力驱动),沿慈溪市***街道**路自西往东行驶至**路与**路路口处时,与自北往南的行人岑**发生碰撞,造成岑**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投案自首的***从轻处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投案自首的***从轻处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慈溪市公安局民警送慈溪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2年06月21日至2022年07月0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1
处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321对不起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