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钦阻碍执行职务案(嘉南公(治)行罚决字[2021]0263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嘉南公(治)行罚决字[2021]0263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200 
321对不起徐良【处罚日期】2021.10.0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湖区 
【处罚对象】徐贲钦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7:50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05日下午,徐贲钦在嘉兴市南湖区梅湾街玉如意门口以辱骂的方式阻碍建设派出所民警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徐贲钦本次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另查明,徐贲钦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本次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徐贲钦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凭《(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直接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禾城农商银行任何一家网点进行银行柜面缴款,或者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面的二维码缴款缴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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