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对不起徐良徐海军殴打他人案(淳公(汾)行罚决字[2021]0191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淳公(汾)行罚决字[2021]0191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100 
【处罚日期】2021.09.0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淳安县公安局汾口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淳安县 
【处罚对象】徐海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0:05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2月15日晚上,违法行为人徐勇军与其哥哥徐某某骑电瓶车回家,在途径淳安县汾口镇啤酒厂路段时驾驶电瓶车恶意上前别李某某正常行驶的汽车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使用自身的电瓶车头盔殴打李某某,违法行为人徐勇军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徐勇军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其持有的电瓶车头盔一个。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淳安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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