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硕与王碧云、范绍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1 
【案件字号】(2019)苏03民终17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小兵赵东平周东海 
【审理法官】陈小兵赵东平周东海 
【文书类型】裁定书  杨柳范宗沛
【当事人】刘硕;王碧云;范绍敏 
【当事人】刘硕王碧云范绍敏 
【当事人-个人】刘硕王碧云范绍敏 
【代理律师/律所】卢滨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卢滨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卢滨 
【代理律所】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硕 
【被告】王碧云;范绍敏 
本院观点】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5 00:50:53 
刘硕与王碧云、范绍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17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刘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华,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王碧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滨,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范绍敏。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硕因与被上诉人王碧云、原审被告范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刘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华,被上诉人王碧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陈小兵
审判员 赵东平
审判员 周东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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